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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8-01-16 】

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落实并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的意见》(赣财教〔2014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赣财教〔201442 号)、《江

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448号)、《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450号)以及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422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江西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第四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评定。

第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如申请者提供的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在校期间的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将如数追回。

第七条 江西省财政下拨到学校的研究生奖助专项资金,经学校按实际发放金额转账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的统一账号,并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的发卡网点经办,通过研究生资助卡发放到研究生个人。

第八条 学校在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奖助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学校财力,可以适当调整奖助学金的评定比例与额度,增额部分的经费由学校承担,并同步另行发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相关领导、各学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述。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研究生院。中心主任由研究生院相关领导担任,并配备1 名工作人员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委员,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专职秘书、班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制定本学院研

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2014 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凡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在入学时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学校,否则,其助学金将从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入学校的实际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未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学校的研究生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0 元(省财政下拨13000 元,学校承担2000 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省财政下拨)。

第十四条 每位研究生的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年限不超过3年,按研究生正常学习年限内的实际在读时间计算,每年分10 个月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与江西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 万元;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2 万元,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1 万元。全日制二年级以上脱产研究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可参评两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分别称为研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研三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业绩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一般每年9 月初和次年3 月初按比例分配至学院。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各学科研究生人数、培养质量等实际情况,统筹本学院的名额。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分别于当年9月和次年的3 月进行,每位研究生当次不重复享受。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的奖学金评审。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学习成绩优异(必须通过学位外语考试),科研能力强,具有发展潜力。研三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应至少在《江西理工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及以上层次期刊上公开发表1 篇学术论文,该文第一作者应为研究生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江西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取得突出科技成果,如研究生有科技成果鉴定、奖励、专利等。

第二十条 有违纪违法行为者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江西省政府奖学金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学校评审通知的时间要求,向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拟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分别于10 26 日前和3 30 日前,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表》或《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于每年11 30 日前和4 30 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通过资助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和江西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 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 年以上备查。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自2014 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博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参评三次学业奖学金,分别称为新生学业奖学金研二学业奖学金研三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下拨至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 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博士研究生的排序位居前70%以及硕士研究生的排序位居前40%者(新生按照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排序),按省财政奖励标准通过资助卡发放。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25000 , 二等学业奖学金20000 元,三等学业奖学金15000 元;设立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11000 , 二等学业奖学金8000 元,三等学业奖学金5000 元。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二等新生学业奖学金,破格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三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学校在每年博硕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拟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比例或各等级奖学金的分配比例。省财政专项下拨经费外的差额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一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且提前至2 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只参评新生学业奖学金和研二学业奖学金。2.5 年毕业的春季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12 月份)提交研三学业奖学金评审材料,与夏季毕业生一同参评,获评者按学校研三学业奖学金标准的一半发放。入学时申请保留学籍一年的研究生与下一级研究生一同参评。因休学或从事学校助管工作而需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 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当年度不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当年度不参评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未按时缴费并学籍注册的研究生不可参评当年度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研二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课程成绩为主,研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科研成果为主,凡使用了的业绩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十五条 凡参评的研究生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每年3 20 日前,向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评分,拟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八条 每年4 20 日前,学校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于每年4 30 日前将当年评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将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 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 年以上备查。

本办法自2014 9 1 日执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注:出自《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理工发2014 [ 70 ]号)